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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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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

本协会名称为辽宁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,英文名LIAONING  ASSOCIATION  OF  SHIPBUILDING  INDUSTRY(缩写为LASI)。

会是由船舶制造与修理、主机、阀门、推进器及其它船舶配套设备制造等企业,船检、科研院所、大专院校及与船舶工业相关联的经济实体、事业单位组成的地方性、行业性、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,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
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及大连市

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协会章程履行责任和义务。加强行业自律,发挥群体优势,为企业、事业单位服务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在政府和企业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,做好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往,促进全省船舶工业健康的发展。

第三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,行业管理部门是辽宁省工业与信息化厅

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辽宁省委社会工作部。

本协会接受登记机关、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

本协会的住所为辽宁省大连市。本协会的网址:http://lnship.org.cn/ 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本会的业务范围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发展战略。要围绕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、开放,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,接受政府委托,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。

)开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基础资料的调查,做好经济运行分析,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、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,参与有关活动。

)主动向政府部门反映船舶工业行业改革发展中的共性问题,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建议,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。

)组织会员间的协作,开展沟通和交流活动,分析市场,开发资源,建立信息工作网络,为会员单位服务;

)组织技术开发与协作,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。

)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社团之间的联系,进行技术交流,技术合作,承办相关专业性展览。

(七)加强行业自律建设,制定行规行约,建立规范的规章制度,做好政府委托给行业协会的各项职能工作,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。

(八)开展行业宣传,收集、分析国内外船舶工业有关经济信息,编辑印发行业资料等。

)承担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。

第三章   

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

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

本协会不强制或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加入本协会。

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并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三)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四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
)警告;

)通报批评;

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
)除名。

第十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提交会员证。

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动丧失会员资格;

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协会活动;

(二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三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 会员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本协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第十六条 本协会置备会员名册,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信息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协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
第一节 会员(代表)大会

第十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本协会根据《辽宁省社会团体(代表)大会制度示范文本》制定大会制度。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决定本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;
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
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六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七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

(八)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
(九)决定终止事宜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,每4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
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。

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/3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    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/5以上会员推荐本协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
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;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协会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。
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/2;

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投票通过;
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。
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1/2以上表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二十一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本协会根据《辽宁省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》制定本协会理事会制度。其职权是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负责人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
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
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
)领导本协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
)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
十一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 制定会员管理办法、会费管理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内部矛盾解决办法…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
(十)决定本协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
(十)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
(十)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
(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29人,不得超过会员的1/3且为单数。

理事不能来自同意会员单位,理事不在本协会领取薪酬。

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政治素质好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界限为70周岁;

 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;

(一)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,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,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理事会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及监事会、本协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,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个月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,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;

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,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20%。

二十四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,报理事会备案

   二十五 理事会的权
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对本协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
二十六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协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
(三)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
(四)不从事损害本协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协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;

(六)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
(七)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
二十七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,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。

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
二十九条 选举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采取等额选举 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67 %。

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。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。

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;

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/5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协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
  负责人
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、副会长8名、秘书长1名。

本协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
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
(八)无法律法规、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。
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对于确属行业需要等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
聘任(含向社会公开招聘)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,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。

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(含向社会公开招聘)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
三十六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,应当由本协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。
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协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
三十七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 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。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
三十八 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
(一)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二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三十九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
理事、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。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  监事会

四十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副监事长2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

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本协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
四十一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
第四十: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、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
(三)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党建工作机构、行业管理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。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
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协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协会承担。

第五节 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

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。

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
四十六 本协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、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、《理事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、《信息公开办法》、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》、《内部矛盾解决办法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
四十七 本协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场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四十八 本协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
四十九 本协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五十 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捐赠;

(二)政府资助;
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四)利息;  
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

五十一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五十二 本协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五十三 本协会根据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五十四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五十五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五十六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
五十七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

五十八 本协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社团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
五十九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 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
第六十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
第六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
第六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
第六十三条 本协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章程的修改程序

六十四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六十五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,经同意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
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  六十六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六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六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
第六十九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章 附  则

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 2024年4月26 日召开的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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